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玺诚诉分众不正当竞争一审败诉 是否再上诉未定

本站网址:www.yinlu.net 来源:银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6
  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玺诚诉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分众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驳回了原告玺诚的诉讼请求。昨日,玺诚方面表示,公司高层正在就是否继续上诉分众传媒的问题进行讨论。

“目前,公司高层正在就是否继续上诉分众传媒的问题进行讨论。”昨日,玺诚文化传播公司(下称“玺诚”)方面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玺诚诉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下称“分众”)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分众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驳回了原告玺诚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也结束了两个同业竞争企业长达一年多的诉讼案。

去年5月,分众因进驻乐购超市,并安置运行“卖场信息文化联播系统”,而被专门从事卖场视频广告运营的玺诚以“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为由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1357万余元。

在上诉中,玺诚认为,分众鼓动和支持玺诚的合作方乐购超市恶意违约,将玺诚排挤出乐购卖场,手段违背了商业道德,并在法庭上出示了分众在其网站上公示的招股说明书中的一段文字,大意为分众与同行玺诚竞争乐购时,“即使以承担乐购因恶意违约产生的一切所有损失为代价,也要保留住这部分客户”,以证明分众变相承认其在此事件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

但分众方面并不承认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表示分众与乐购的合作是正常业务往来,与玺诚的竞争也符合正常的商业公平竞争原则,美国招股说明书上的内容涉及的是美国法律,并非中国法律,因此玺诚将网站上的有关信息作为证据不妥。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玺诚主张分众不仅承诺向乐购超市支付违约费用,而且已经实际给付,但在玺诚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上述网页资料难以认定分众已向乐购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且玺诚与乐购的合同并不能约束第三方分众,被告与乐购合作的行为也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认定分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玺诚诉讼请求。

在得知判决结果之后,玺诚方面向记者表示,是否继续上诉分众最终将由公司的高层讨论决定,但时间上要“过一阵子”才会有结论。但相关法律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非玺诚方面有新的证据来证明分众的确有代乐购承担支付给玺诚的违约金,否则,即使玺诚再次上诉,胜诉的可能性也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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