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基金  宝盈基金净值  问题  建信灵活配置基金  建信基金
首页 | 新闻 | 商业 | 股票 | 基金 | 理财 | 评论 | English |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主页>评论>社会走笔>文章内容

警察抓贼算见义勇为于理难通

本站网址:www.yinlu.net 来源:银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18
  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日前召开了理事会会议,对《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新规定是:“公、检、法、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在维护治安,执勤履行公务中舍生忘死,英勇斗争,不幸牺牲或负重伤的人员,也与一般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同等待遇”。(10月17日《信息时报》)

  这条新规受到广州政法系统广大干警的热烈欢迎,他们认为认为干警比一般市民更容易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见义勇为基金的奖励慰问,无疑能更有力激励干警们恪尽职守。但也有网友对此提出批评意见,有人甚至不无尖刻地说:“警察抓贼也算见义勇为,讲出来会笑死全人类。”两种看法截然对立,孰是孰非呢?

  在我看来,公、检、法、司等单位工作人员“执勤履行公务”,是他们必须履行的职业义务,如果不履行,则属于失职甚至犯罪,因此不宜算作见义勇为;如果他们在这一过程中“不幸牺牲或负重伤”,可以依照国家的其他规定享受抚恤及补偿,高一点也是应该的,但却不宜享受“见义勇为基金”。

  什么是见义勇为呢?公认的定义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而公、检、法、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在“执勤履行公务”时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却恰恰是在履行自己的“特定义务”,因此,他们不应该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履行义务,是一种“底线道德”,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做到的,不需要予以特别奖励。守卫“底线道德”的主要方式是对突破“底线”者进行惩罚,比方说如果一个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贪生怕死,放跑了歹徒,那就要以渎职罪论处。而见义勇为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是一种“崇高的美德”,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到的,因此需要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和丰厚的奖励来提倡。

  对“底线道德”按照“崇高道德”进行奖励的结果,必然会带来认知上的混乱。因为如果一个警察在“执勤履行公务”时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是一种需要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话,那么他在“执勤履行公务”时不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就成了一种仅仅是无须奖励的“非见义勇为行为”,而不再是一种须要惩处的渎职行为了。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这条新规定,看起来好象是对公、检、法、司工作人员的特殊照顾,实际上却暗含了对他们能不能守住“底线道德”尽职尽责的怀疑,客观上构成了对他们的羞辱,所以一个有尊严、有荣誉感的公、检、法、司工作人员,是不会也不应该接受这种奖励的。

  最后,对负有“特定义务”的公、检、法、司人员按照见义勇为进行奖励,则必然会使不负有“特定义务”的普通市民感到困惑:自己原本应该是比负有“特定义务”者更高尚的,结果却和他们一样“高尚”了,那这不是对自己的一种贬低吗?所以《管理办法》的这一修改,对普通市民在见义勇为方面的激励效果,很可能也是消极的。

  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修改《管理办法》,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由于没有仔细辨析“职业义务行为”和“见义勇为行为”的区别,所以效果却不一定好,以笔者之见倒不如考虑删去。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热点文章
相关文章 相关文章
更多链接 更多链接
站长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