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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灾后重建 税务部门免征建筑营业税

本站网址:www.yinlu.net 来源:银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30

  7月中下旬,我市遭遇暴雨袭击,经济损失严重。昨日,重庆市地税局会同重庆市国税局,经市政府同意,出台了七条税收优惠政策。

  受灾个体户免征营业税

  企业因洪灾遭受严重损失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因洪灾造成重大损失,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纳税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灾后重建免征建筑营业税

  优惠规定还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国家机关(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我市洪灾灾区提供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因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和个人承建因洪灾毁损的房屋、道路、农田水利、城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程(扩建、改建及变更原用途的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灾民纳税困难可延期缴纳

  对因洪灾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5%。涉外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比照执行。

  因遭受洪灾停产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纳税有困难的,可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优惠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07年这个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单位,可到辖区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优惠申请,具体减免幅度由税务机关视实际情况审批后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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