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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垄断企业是强盗

本站网址:www.yinlu.net 来源:银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8
  明目张胆的强盗

  在当下,垄断企业越来越像明目张胆的强盗企业。

  诸如水电、交运、电信、、烟草等垄断行业天生一副“南霸天”相。它们以其独有的垄断资源,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市场和利润,建立起自己别具一格的垄断系统,随意瓜分和切割市场,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进一步加剧。

  而作为饱受垄断之苦的民众,却在这场利益的肉搏中深受剥夺之痛。

  从火车座位票与站票的一律等价,从列车就餐不开发票,再到移动手机的月租费、来电显示费(有些城市已经取消,有些还是收);从银行的小额存款缴纳的年费,到供水、供电企业的霸道条款等,无一不渗透着垄断企业的霸王作风,显现着弱民的势单力薄。

  近日,北京的侯女士拿着父亲去世后留下的89元存折到银行取款,银行要求其办理公证后才能领取,而办理公证的费用需要200元。

  无奈之下,侯女士准备放弃这笔遗产,直到银行把剩余的钱扣完了事。那么,银行为什么非要侯女士办理公证后才让支取呢?原来,198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银储字第18号]中有这样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和支付手续。如果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看来,银行让侯女士先公证再取款是“有法可依”的了,而侯女士不用学数学就知道还要不要这89元钱,我们也无须对这种民事权利的行使或放弃而过多操心了。关键的问题是,垄断企业所依据的这种“软法”不仅陈旧不堪,与WTO的规则不相一致,与现行的法律规范相冲突,而且根本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理念,缺少人性化的道德规范,随意在强权制度中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寻找借口,难道这就是我们的国家机关所追求的法治?

  无独有偶,家住马甸桥的姜圣洁女士于2007年4月16日用自己身份证在中国开设了一个活期存款户,并于当日存入了8.3万元。一个星期后,姜女士取款时被告知:“身份证两年前就已过期,不得取款。”姜女士反驳:“开户也是用这个身份证开的,当时你们怎么不提示过期的身份证不能开户呢!”对方回应:“我们只负责取款时审核!”

  这就是垄断企业的好处,钱可以进入,却不可以出去。无奈之下,姜女士只有花800多元,回南方老家办了个新身份证来取钱。

  更有甚者,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的自来水公司,凭借垄断的供水权力,“自创”出一系列令人咋舌的敛财之道,调快用户的水表多收水费。

  为了多收取水费,自来水公司居然调快了居民的水表,全镇送检了89块水表,除两块新更换的水表外,其余87块送检水表,全部检出了问题,平均误差水平在30%左右,如此行为与盗窃何异?擅自设立多项收费名目,初装费、工本费、检测费、水表编号费、拆装水表工料费、增容费、安装水管工料费、预收水费、代收税金等等,再加上强买强卖,搭售商品,居民供水非得花上一两万元不可,这与抢劫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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