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发行配套信息披露准则公布
发行人须披露具体风险及偿债保障措施
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刚颁布实施,中国证监会昨日便公布了两项配套信息披露准则,上市公司试点公司债有了切实的操作依据。这两项准则分别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23号文全面规范了公司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内容与格式,对风险因素、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担保事项、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详细说明。
按照规定,发行人应有针对性地披露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做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具体应披露两大类风险,即债券的投资风险和发行人的风险。前者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资信风险以及担保或评级的风险。发行人的相关风险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等。
在充分披露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基础上,发行人还应披露所制定的具体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以及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到期不能兑付和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的解决措施。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应至少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等。
23号文规定,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设立及上市情况、股本变化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以及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信息。发行人应重点披露发行公司债券后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同时,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应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24号文规范了发行公司债的申请文件,包括募集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以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等。
(责任编辑:王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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