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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头大哥”案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

本站网址:www.yinlu.net 来源:银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4

  博客有违法嫌疑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亮说,如果“带头大哥777”博客内容准确无误,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如果股市分析中存在错误,那么根据第181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

  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结合本案,当事人以虚构自己可以掌控股市行情及了解内幕信息的事实,骗取受害人入会费,此种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决将成判罚尺度标本

  尽管监管部门对带头大哥777采取了法律行动,但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兼具私人性与公共性的博客中传播股市投资资讯,监管部门如何有效监管仍是一个待解的难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次法律的判决将会为类似的案件提供一个蓝本,从中大家可以知道政府对这类事件的处罚尺度是什么。”律师说。

  律师认为,博客一方面是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但它又是一个开放的公共空间,博主的观点可以影响到观看博客的人,一旦有些不法分子发现这种影响效果后就会加以利用并进行牟利也就构成了非法经营,但主要还是在取证上存在难度,证据一定要足以说明博客具有明确的盈利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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