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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令修改海岸工程建设污损环境防治条例

本站网址:www.yinlu.net 来源:银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30


  中新网9月30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国国务院近日颁布国务院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下是国务院令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七)滨海大型养殖场;

  “(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

  “(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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