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交法进一步明确无过错责任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2月29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等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部分内容摘要。
新京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王胜明先生。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此前有一种说法认为,这次最终通过的修改改变了原来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这样一个说法您怎么看?还有一种说法觉得我们这次第76条的修改是顺应民意的,但也有的说法认为这是立法的退步。您怎么看?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社会上广泛关注,不少代表也多次提出议案。这次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可以说是常委会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尊重民意,坚持立法为民的具体表现。关于原来道交法第76条,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这次对道交法进行了修改,原来道交法的赔偿原则,我的理解是,过错责任加部分无过错责任。这次把无过错责任的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所以我理解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加最高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
所以,记者同志们,你们能够体会出来,这次道交法的修改,在赔偿原则上比照过去的规定没有做大的修改。我理解,这次的修改是十个字,即“道理更浅显、责任更明确”,把道理说得更明白、更通俗,道理更浅显、责任更明确。在原来道交法第76条的基础上,明确了三个问题。第一,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这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错,那隐含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第二,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错的情况下,要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三,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错,承担最多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所以,我理解的道交法的修改,从赔偿原则上和过去相比,没有做改变,但是道理讲得更浅显,责任更明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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