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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期税收优惠时间节点仍有变数

本站网址:www.yinlu.net 来源:银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8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在进行最后阶段的意见征求,有望在近期定稿出台,并将于2008年1月1日和《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前,面向企业征求意见的工作就有两三轮,对象涵盖了民营企业和跨国企业。目前,起草部门已经对企业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解答,并依据这些意见对草案进行调整完善。

  不过,条例的出台仅仅是第一步,两税合并后新机制的理顺还任重而道远。

  过渡期优惠时间门槛博弈

  尽管条例已经到了出台的最后时刻,依然有不少争议问题有待解决。

  对于新旧法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新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一系列的过渡期优惠。为了搭上过渡期税收优惠的末班车,有不少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抢期设立。

  但是,按照我国法律,外商投资设立企业必须先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新法规定的“批准设立”,是以工商登记注册为标准,还是以商务部门的前置审批为准,一直有争论。

  此前,有媒体报道说,将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这中间的时间差将会使那些已经拿到商务部门的批文但没有来得及工商登记的企业错过这个优惠。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送审稿中,确实采纳了这种方案。但是,情况后来又有了变化。据知情人士透露说,“在这个问题上,最新的情况是,以商务部门前置审批为准的可能性较大。”

  其实,早在今年4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商办法函【2007】59号)中,就明确公开表示,根据外商投资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前,已取得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否登记,均属于该法第57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该款所规定的低税率过渡优惠和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应适用于这类企业,建议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该通知中加入上述内容。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宝云说,两种不同标准的差异实际上并不大,只不过是个程序问题,涉及的企业也不是很多。

  居民纳税人内涵待解

  存在的争议中的另一个关键是对居民纳税人的理解。以前税法的规定主要看企业的注册地是否在中国境内,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使是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只要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就是中国的居民企业。


(责任编辑:关力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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