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对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外贸经营企业做出规定
和讯消息 2007年8月9日下午3时,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和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司长何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调整相关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
[网友 Mofcom]本次公告是否对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外贸经营企业有所规定?有哪些考虑?
[王琴华]刚才何司长在回答对外装配服务公司的时候已经提到了这个问题。这次公告中对来料加工厂,也就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只是负责加工的企业的转型做了规定,之所以做这个规定,是为了减少限制类商品对他们的约束。为什么呢?因为东部地区是不再批新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如果他转型,他是新注册的一个法人,就可能被视为新企业,就不批了。所以给这些加工企业在今后一段时间,当然不要很长,它转型了就不做新企业对待。7月23号是作为新老企业区别的一个时间界限,在7月23号前获得外贸权的,那样的话,他就不是新企业了,我认为是有利于它转型的。
[王琴华]新要求是现在的来料加工厂要在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转型后仍可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但是他们提出了很多在转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专门将就这个事情做一些调研,看看在转型过程中需要解决哪些问题,需要多长时间,这个过渡期肯定会根据企业转型的实际需要再留出一定的宽限期来设置,不会强迫他们在哪一天转型,即使他不转也没有关系,还可以作为老企业从事原有的来料加工业务,继续由劳动装配公司替他作为经营单位,但是这个装配公司要按照限制类目录缴保证金,受到限制类目录的管理,它作为加工企业还是按照原规定办。设置这样一个规定,就是有利于它的转型,排除在新企业之外,转型之后还可以进入加工企业行列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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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关力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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