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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限类商品管理目录需要进一步调整

本站网址:www.yinlu.net 来源:银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8

  和讯消息 2007年8月9日下午3时,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和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司长何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调整相关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

  [网友xxiong]请问王司长:7月23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不受4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限制,可以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王琴华]那要看在什么地区,按照44号公告,7月23号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东部地区就不能开展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在中西部地区可以。当然,在限制类目录之外的可以。

  [网友 关心加工贸易]此次列为东部地区的有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省。这里的河北省及辽宁省加工贸易与其他省相比差距很大,此次列入东部地区管理的考虑是什么?

  [王琴华]这位网友说的现象是存在的,因为我们国家这么大,每个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但是作为国家宏观上确定一项政策,只能根据国家大的区域划分。我们这次和海关总署发的限制类目录公告,还是根据国家对不同地区大的政策,比如过去发展改革委曾经发过对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老工业基地一些有关的宏观政策,所以我们这些政策是跟国家认定的中西部地区范围是一致的,除中西部地区外,其他十个省市就属于东部地区了。

  [网友 Joriefox]这种目录多长时间会更新一次呢?

  [王琴华]原来我们和海关总署比较倾向于集中调整以后,应该每年调整一次,正常了以后就不一定是大的调整了。因为我们国家每年都要对商品的税号进行调整,目录就会相应做一些微调。最近出台的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所以相对来说比较集中一些。今后我们希望能够建立一种透明度比较高的、给企业一定事先预知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发布加工贸易禁限类商品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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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关力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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