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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本站网址:www.yinlu.net 来源:银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6
本报讯 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日前我国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

  

  据了解,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394个是2007年之前发布的,1853个是新增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据商务部解释称,“本次新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在管理方式上与过去相比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首先是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管理的,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其次,海关分类为A、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C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在中西部地区,仍按原规定缴纳100%的保证金。”

  据悉,新政策实施后,东部地区现有企业可以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但须按规定缴纳台账保证金。东部地区在公告发布之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据介绍,东部地区是指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省。其他的省市则为中西部地区。

  对此银河证券分析师高晓峰认为,“上述消息正面,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影响不大。因为这种调整主要是为了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样的调整有利于逐渐消除依赖低成本的加工贸易。因为随着我国新生儿出生率的下降,中国享受了20多年的‘人口红利’终将面临枯竭,不得不面临剩余劳动力短缺的新局面,那些单纯依赖廉价的劳动力的加工贸易不再适合我国经济增长的需求,需要逐步转变。这有利于纺织加工行业以及进出口升级换代,增强核心竞争力。”

  另外,业内认为,从全局来看,上述调整,在短期内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局部降低外贸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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