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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拟定新规:金融国资不得低于评估价90%贱卖

本站网址:www.yinlu.net 来源:银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7
  在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财政部门发现转让方、标的企业和受让方不履行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可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金融类国资转让交易价格如果低于评估价格的90%,将被暂停交易。这是财政部拟定的一份新文件做出的明确规定。据悉,财政部将在9月召开座谈会,对这份《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据知情者称,起草这份文件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财政部认为,目前金 融国资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明确的规定、转让价格的确定缺乏依据、产权转让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等。而后股改时代的变化也要求监管者做出适时的反应。

这份新文件重申,财政部负责金融国资的管理事项,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国资的转让渠道,并确认了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权限下放给地方财政部门,做到“谁出资,谁负责”。

文件规定,在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财政部门发现转让方、标的企业和受让方不履行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可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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