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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券商疑惑证监会稳推公司债 扩大投资者范围

本站网址:www.yinlu.net 来源:银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9
  证监会发行部表示正在与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进行沟通,尽可能扩大投资者范围。同时公司债的回购等问题也一直在研究之中,待时机成熟时推出。

对于公司债试点的推出,监管部门更多的注意力是放在制度构建上。《第一财经日报》于近日了解到,上月底证监会发行部曾召集了多家券商举行了“公司债试点和审核工作座谈会”,对券商在开展公司债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指导和交流。

据了解,包括 ( )、中金公司、瑞银证券、银河证券等多家机构都参加了上述座谈会。

证监会在8月14日正式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并公布了有关公司债发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两个配套准则。此后, ( )(600383.SH)、 ( )(600900.SH)等上市公司公告称有计划通过发行公司债。

“试点期间并未对发行人进行限制,只要是境内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均可参与试点,()上市公司也可参与试点。”一位参会人士表示,公司发债议案通过董事会后,如对通过股东大会有一定把握,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即可考虑预报材料,这样会更加紧凑一些,特别是方便了H股公司。“因H股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与董事会间隔较长,为45天。”

另外,对于公司债发行需要明确保荐责任的问题,之前试点办法征求意见时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对此反应较为激烈,因为大部分独立的债券业务部门都没有保荐人。

“如果公司债的发行需要保荐人签字的话,那固定收益部就要并到投行部之下。”有上海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该项规定对其业务部门的设置影响较大。

上述参会人士表示,对此证监会相关人士也作出了解释,为了推动债券业务,在试点办法中,明确了保荐机构的保荐责任,但只要求相关责任人签字,暂无须保荐代表人签字。同时,证监会建议债券从业人员要尽快参加保荐代表人的资格考试,未来债券项目主办人也可能会以债券项目作为注册保荐代表人的条件。

对于发行人的资信评级问题,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资信评级要求为“良好”,但并没有对具体的信用级别作出明确规定。证监会认为,在公司债的试点期间,“良好”的结论主要由中介机构来判断。

另外,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的试点将试行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监管层主要考虑是要提高发行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但究竟分几次发行,应由保荐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并要求保荐机构报备和进行信息披露。”上述参会人士称。

同时,对于大家都十分关心的投资者范围以及公司债发行后流动性的问题,证监会发行部在座谈会上也为券商做出了解答,表示正在与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进行沟通,尽可能扩大投资者范围。同时公司债的回购等问题也一直在研究之中,待时机成熟时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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